2007年1月1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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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店里丢眼睛 店主担责应赔钱
徐显锋

  一年前,一家位于岱山县高亭镇的玻璃店里,店主汤某正忙着让人为其搬货。隔壁铝合金店内孙某的手机刚好响了,他边低着头接起电话,边往外走。就在一瞬间,搬运工身后的玻璃一角刚好与孙某的左眼相撞。
  去年4月2日,孙某经鉴定为:左眼球破裂伤,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汤某给孙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
  去年4月,孙某要求汤某和帮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所有进入其经营场所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汤某经营的店面既是营销场所也是玻璃加工制作场所,故对在这个过程中造成孙某人身损害,汤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搬运工和受害人孙某在事故中也有相应责任。
  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汤某和搬运工分别赔偿孙某损失43662元和被抚养人孙某女儿生活费10293元,两人互负连带责任。
  一个眼球,牵涉店主、搬运工和受害人三者间盘根交错的过错责任认定,历经两审,最终尘埃落定。汤某最后在拿到判决书后后也许觉得非常委屈,事故虽然发生在他的店里,但受害人的眼睛又不是他碰伤的。这个案例给所有店主提了个醒,在其经营场所内对进入人员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切勿有事不关己的错误认识。